股票配资是指投资者向配资公司借入资金,以放大自己的投资本金。配资公司通常提供1:1至1:10的杠杆,这意味着投资者可以借入最高10倍于自己本金的资金。
股票配资是一种融资方式,投资者通过向配资公司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即可获得数倍于保证金的资金用于股票投资。配资公司根据投资者提供的担保物(如股票、房产等)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配资倍数和利息。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国计民生,事关社会大局稳定。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生产、销售假肉毒素、非法经营三类医疗器械玻尿酸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处五人刑罚并承担近千万元惩罚性赔偿,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人民至上、从严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林某向曹某供应肉毒素半成品裸瓶冻干粉,并按照曹某提供的客户地址、订货数量代发肉毒素成品、半成品。经审计,林某向曹某销售肉毒素金额达94万余元。
曹某自2021年12月开始包装、销售假冒品牌的肉毒素、玻尿酸等产品,罗某同月开始帮助曹某发货。2022年4月至5月,罗某、刘某与曹某共同经营假冒品牌肉毒素、玻尿酸。经审计,曹某、罗某、刘某等已销售肉毒素金额为93万余元,未销售货值为13万余元;已销售玻尿酸金额为12万余元,未销售货值为14万余元。
2022年4月至5月,范某明知曹某销售假冒肉毒素,仍向其销售假冒品牌肉毒素包装盒、说明书、标签纸等包材。经对账,范某向曹某销售假冒品牌肉毒素包材共2万余元,扣押在案的包装盒货值19万余元。此外,范某未经行政许可向曹某销售玻尿酸10万余元。
经鉴定,上述肉毒素成品均为医疗用毒性药品、注射剂,属于假药或用于生产假药的半成品;扣押在案的玻尿酸、嗨体等为三类医疗器械。
裁判结果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禁止林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医疗美容行业相关的职业。曹某、罗某、刘某、范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及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05万元至9.5万元不等,禁止曹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医疗美容行业相关的职业。
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涉案假冒肉毒素、玻尿酸等医美产品的成品、半成品、包材、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销毁;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林某、曹某、罗某、刘某、范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969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等。
林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林某等五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曹某等四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未经行政许可经营本应严格监管的三类医疗器械,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均应予惩处。五名被告人的案涉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产生了损害风险,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药品安全无小事,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法官提醒,医美机构应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采购药品,严禁销售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来源不明的药品。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医美产品、享受医美服务时,务必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有资质的机构和医生,关注诊疗过程是否规范,自觉抵制假冒和“三无”产品。消费者或相关从业者一旦发现医美机构、医生不具备相关资质或出售假冒产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医美行业经营主体和相关协会也应加强自律,促进医美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来源:广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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